名校风采:哈佛大学法学院
来源:哈鲁教育 2014-02-28
历史
哈佛大学法学院创立于1817年,虽然比大学部(harvard college)建校(1636)晚几近两百年,仍是美国最古老的法学院之一。
成就
传承着常春藤盟校的盛名,哈佛大学前后曾经栽培过七任美国总统,逾四十位教授或校友曾获诺贝尔奖,大学部及法学院向来皆列全美排行前三名。
地理
哈佛主要校区位于麻州波士顿市郊的剑桥(cambridge)查理士河(charles river)河畔,大学部集中于绿荫蔽天的harvard yard:典雅的十二所houses建构了大学部的多彩生活,充满名人的传奇轶事;最古老的建筑—massachusetts hall(一七二○),从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充当美军军营,到现在的校长、副校长办公室;游客最爱哈佛捐赠者john harvard 的“三个谎言”雕像,也总穿梭于雕梁画栋、刻满历次战争中牺牲的哈佛人名字的 memorial church与memorial hall。相形之下,位于harvard yard 以北的法学院建筑素朴而多元,形貌迥异的 austin、areeda、langdell、hauser、pound、griswold hall、lewis center,以设计者现代主义大师gropius 为名的系列宿舍及活动中心harkness commons,象征不同世代的不同风格。
名师
哈佛法学院于一九九九年有一四六位教授,每年亦有许多全球知名的访问教授(visiting professor)开课。
宪法乃系传统中最强的学门之一:robert walmsley university professor, frank michelman美国八○年代后期,宪法理论中所谓 「共和思想复兴运动」 (civic republican revival)的代表人物之一,同时也被认为是john rawls的政治哲学在宪法理论中的代言人。著名的宪法学laurence h. tribe 曾在现任总统george w. bush的选举争议中,担任前总统选人al gole的顾问。其在 1978 年出版的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(现已改版至第三版)被认为是自joseph story大法官的 "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" 于1833年问世后,美国最重要的宪法 "注释书" (treatise);有趣的是,story 大法官也是哈佛法学院第一位讲座教授。charles fried曾担任里根政府时期的solicitor general,是美国重要的保守派宪法学教授,认为法律自成体系,有其独立于社会价值之外的理性。刑法学教授alan m. dershowitz偏重于宪法观点的刑事司法正义,曾参与诸多知名案件,除了也在bush v. gore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外,更是simpson案中最重要的被告法律顾问。elena kagan专长于行政权理论及政法。
美国法律史大师morton j. horwitz所撰写的两册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,贯穿美国从独立之前到二十世纪中期,深入地分析其间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互动。其中第一册于1977年出版时,更被认为提供了美国法律史一种全新的认识观点。
批判法学派(critical legal studies)教授们常对学生极具有启发性即挑战性,其中以duncan kennedy与roberto unger最值得一提。与一般所认知的批判法学者不同的是,duncan kennedy与roberto unger都是从现行法律体系出发,揭穿既有法律体系所宣称的价值中立。其中duncan kennedy于1979年出版的文章 "the structure of black stones commentaries",从检视common law的基本体系与结构指出现行法律中的基本构造,如公私二元对立、实体与程序区分等看似中立的概念,实则包含了维持现状的价值决定;他的a critique of adjudication一书是许多学生的最爱。至于roberto unger更从反省启蒙之后西方知识体系的发展,指出现代西方理性法思考的局限。
两位始于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女性教授颇值得一提。martha minow从女性主义的观点出发,分析认同政治与宪法平等保护之间的关系,近年来更把关怀的焦点扩大至转型正义的追寻,从restorative justice 的角度探讨转型社会中冲突解决与族群和解的可能性与可行之道。janet halley则结合女性主义与同志理论,批判既有法律体系对于女性、同志以及其它弱势族群的歧视。
国际法方面,henry j. steiner乃系人权学程(human rights program)的指导教授,亦开立国际人权法等课程。anne-marie slaughter则偏重于国际关系及制度理论(institutionalism),她同时也是由ll.m.及s.j.d学程组成的graduate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的指导教授,不过她二00二年秋即将离开哈佛,转到普林斯顿(princeton)大学的国际公共事务学院担任院长(dean of the woodrow wilson 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)。甚受学生欢迎的欧体法(eu law)及世界贸易组织法(wto)大师joseph h.h. weiler,亦于二00一年秋被纽约大学挖角。
法律经济分析亦系哈佛相当强的一门,许多教授具有经济与法学双博士,并各以不同领域为法律经济分析之体裁,lucian a. bebchuk开有法律经济分析、公司法、公司并购及重整、资本市场等课程;louis kaplow则开有法律经济分析及税务政策等课程。 steven m. shavell的法律经济分析课程亦颇受学生好评。
公司法方面,法学院院长(dean) robert c. clark早在一九八五年出版的公司法教科书历久不衰,reinier h. kraakman的公司法、公司财经(corporate finance)、公司治理(corporate governance),john c. coates iv的公司法,证交法,公司并购(m&a)等课程,在理论体系与实务运作上皆兼具启发性。行为主义学派(behaviorism)、研究侵权行为法出身的jon hanson的公司法课程则是另一绝,不断提出对资本主义的质疑。hal s. scott乃系国际财经学程(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s program)的指导教授,其国际金融法、国际财经法、证券交易法等课程皆颇受欢迎。elizabeth warren则系知名破产法学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