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国律师分为两种事务律师(Solicitor)和出庭律师(Barrister)。两者的培训模式、职业路径和执业的事务所都是分离的。从历史渊源上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有很大的区别。
事务律师是指那些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,主要从事各类非诉讼业务,多以合伙制形式参与法律服务的律师。事务律师的活动范围,远较出庭律师广泛。
传统的事务律师除了不能在高等法院以上的法院出庭,几乎可以提供其他的所有法律服务,他可以直接去见客户,比如去见街边卖菜的小贩、公司的董事,见有移民需 求的个人、公司、企业等。社会上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能是客户源。当客户的问题产生出庭的需要,或者涉及到某些特别的专业领域,比如跨境税务、新公布的立法 时,事务律师会去找出庭律师。
出庭律师是指那些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能在英国高等法院以上出庭,或向事务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意见的律师。出庭律师一般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。他们不仅通过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,而且回答事务律师们提出的疑难问题。
此外,出庭律师经过大法官的提名,还可由英国授予皇家大律师的称号。出庭律师还有更多的机会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。